天津宝坻专打房产律师 收费合理

2020-04-08 浏览次数:326
执业经历:戴律师于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考试并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在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公**律事务等领域经验丰富,思路清晰*特,积累了大量成功和典型的案例。委托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德国、日本、比利时等国家的公民和法人。 戴律师始终坚持“专业、诚信、精益求精”的办案理念,其专业办案风格获得委托人高度评价。
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房改房”权属之争,是法律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李老太与再婚配偶(被继承人)子女之间,就这样的房产继承打了一年半的官司。被继承人与李老太再婚20余年,一直居住在被继承人婚前承租的一套公产房内,但是在其去世前两年,将该公产房通过房改购房政策,购买了私有产权,即本案诉争的争议房产“房改房”,购买时使用了与李老太共同的存款1万余元,但该房产却享受了被继承人与其已故配偶的工龄折算政策,这些政策折算后约900余元。现被继承人去世后,其亲生子女在此问题上与李老太产生争议,其亲生子女认为房屋属于其父母的财产,李老太只是享有所交房款部分的利益。李老太找到戴雪静律师团队,想通过诉讼方式公平分割该遗产,主要有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可继承其配偶的遗产。案件争议大,方显各方代理人对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把握程度,终,团队律师使用法院相关**解释以及北京市法院关于此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为李老太争取到该房屋64%左右的产权,限度的维护李老太的利益。
天津宝坻专打房产律师
笔者同意*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当事人应当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根据《*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追赶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某置业经纪公司作为中介方,在未得到房屋所有人邓某明确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与购房者徐某立房屋买卖合同,是为无权代理行为。某置业经纪公司负责人肖某在合同上代邓某签名,与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未得到邓某的追认,故该合同对邓某不发生法律效力。笔者不同意种意见,认为签订合同后肖某通过微信及电话与邓某联系,邓某追认了合同的效力,只是因为出卖车库及房屋过户问题才反悔的。笔者认为,催告合同相对方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追认,应当是在合理的期限对方内作出明确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仅以某个时间点上某个并不明确的意思表示为依据认定对方追认了合同的效力。而本案中,肖某与邓某的微信及电话联系中,邓某反复表示再考虑考虑,后并未作出同意追认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因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未得到出卖方邓某的追认,合同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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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时效
是指《民法通则》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过一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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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可在终审(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请再审;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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