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上海申伦(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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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内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天津市 南开区 鼓楼街道 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中粮广场2908室 地铁鼓楼站
  • 姓名: 戴律师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

大港房产律师在线咨询 胜诉率高

时间:2020-04-04点击次数:49

执业经历:戴律师于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考试并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在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公**律事务等领域经验丰富,思路清晰*特,积累了大量成功和典型的案例。委托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德国、日本、比利时等国家的公民和法人。 戴律师始终坚持“专业、诚信、精益求精”的办案理念,其专业办案风格获得委托人高度评价。
还迁房交易遇“老赖”,买方路老先生付了全款,未能住进房屋,老先生一筹莫展,找到了戴雪静律师。经分析案情,发现该房屋是还迁的大产权房,原房主已经于两年前买给了现房主,已经付了全款,但未过户。现房主通过中介想卖房,路老先生从中介处获知原房主和现房主之间的买卖关系,但两个房主都同意卖房,把两个房主都做为卖方写在合同上,路老先生是买方。当时谈的条件是,新房主收定金后,房款部分交给原房主,由原房主转交给现房主。这样,路老先生便依约履行。但要交房款时,中介告诉路老先生,房款交给现房主即可,因现房主已经与原房主达成了一致。路老先生听从中介安排,向新房主支付了全款。事后,原房主搬进该房屋内占据。戴律师团队从法律关系入手,经过一年半时间,终于二审终审,取得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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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当事人应当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根据《*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追赶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某置业经纪公司作为中介方,在未得到房屋所有人邓某明确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与购房者徐某立房屋买卖合同,是为无权代理行为。某置业经纪公司负责人肖某在合同上代邓某签名,与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未得到邓某的追认,故该合同对邓某不发生法律效力。笔者不同意种意见,认为签订合同后肖某通过微信及电话与邓某联系,邓某追认了合同的效力,只是因为出卖车库及房屋过户问题才反悔的。笔者认为,催告合同相对方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追认,应当是在合理的期限对方内作出明确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仅以某个时间点上某个并不明确的意思表示为依据认定对方追认了合同的效力。而本案中,肖某与邓某的微信及电话联系中,邓某反复表示再考虑考虑,后并未作出同意追认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因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未得到出卖方邓某的追认,合同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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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经历:戴律师于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考试并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在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公**律事务等领域经验丰富,思路清晰*特,积累了大量成功和典型的案例。委托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德国、日本、比利时等国家的公民和法人。 戴律师始终坚持“专业、诚信、精益求精”的办案理念,其专业办案风格获得委托人高度评价。
一、刘先生2006年离婚判决后分得两套房产,但由于女方下落不明,13年来一直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管部门要求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女方配合过户方可办理,但法院以**过2年执行申请时限为由不能立案,女方仍旧下落不明。刘先生曾经数次尝试办理,均没有结果。刘先生万般无奈情况下,找到戴雪静律师,戴律师团队经过分析,认为本案有多个解决途径,民事和行政,但择优为刘先生制定了方案,仅用2个月时间,通过行政非诉讼程序,将不动登记相关法律依据与登记机关进行有效沟通,登记机关以负责任的态度向上级单位请示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后,答复“可以办理”。终,我们团队顺利帮助刘先生将两套房产更名至其名下,解决了困扰其10余年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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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时效
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的诉讼时效,通常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计,**过二年,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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